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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办法

来源: 济南市经委        时间: 2009-11-23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本着“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制发

(一)从严控制文件印发数量。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已全文播发见报的,不在印发文件。上级单位的普发性文件,根据当地实际没有必要以印发文件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不再印发文件。内容相近的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文件印发。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

(二)提高文件起草质量。起草文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上级指示精神与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全面、准确、严格地把握政策,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努力增强文件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落实文件制签责任。严格实行责任制,落实文件起草、修改、送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对文件起草实行执笔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审核、委领导签发制度。凡规范性文件,在委领导签发前,须经宣传法规处审核。

(四)落实必要的会签制度。凡是涉及经委内部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职责的文件,由主办处室履行相关程序,实行会签制度。在对文件内容存有不同意见而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不得呈送领导签发。必要时请分管领导协调,重大问题由主任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他部门主办,需经委联合发文的,办公室文秘人员登记,经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请委领导审签。文件签发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的,须经办公室核准。

(五)发出公文的拟稿、定密、会签、核稿、送审、编号、送印、校对、分发等,一律由本委责任处室负责办理。

    (六)规范上行文。凡是对外特别是上行文件,都要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引主题词。凡是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类公文,须编“济经字”文号,并经委主要领导签署。

   (七)及时整理归档。凡是经委发出或受理的各类文件,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及时立卷、归档。

二、公文管理

(一)受理的来文来电范围: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贸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经贸(发)局、市计划单列企业、中央省属企业、委属各企事业单位、应由经委负责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来文、来电、来函。对于越级行文一般不予受理。

(二)严格文电受理程序。收到的所有文电由办公室人员统一登记、批办。重要文电呈主任、分管领导批示后,退回办公室按领导批示办理;一般性的文电由办公室直接批转有关处室办理。

  (三)公文处理要迅速。凡急件公文立即送呈,一般文件当天转送有关领导或处室。凡经领导批示交有关处室办理的文件,文书人员应及时转办,以防压误和漏办。 

(四)呈领导传阅的密级文件应及时收回,及时检查清点,发现短缺及时查找,以防丢失。分办到有关处室的文件应做好登记,签字领取,不得由非相关处室人员代取文件。 

  (五)涉密文件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秘密文件严禁自行复印。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办公室批准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由专人负责复印,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复印的秘密文件视同原件管理并及时清退。严禁复印绝密文件、密码电报。 

  (六)非办公室人员不得到办公室随意翻阅文件,文件管理人员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应将涉密文件放入保险柜,不得随意携带文件外出或把文件带回家。

三、公文传阅 

(一)办公室负责文件的统一传送。每位领导有专门的文件传阅卷,在阅文时请勿将文件随意抽出,请勿横传。

(二)公文传阅按照领导排序执行。如遇领导出发或特殊情况,顺延处理。领导出差前,需将文件暂时退还办公室,待返回后再阅。 

(三)涉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并妥善保管,请勿带回家中或携带到公共场所。 

(四)传阅文件做到不压、不拖,及时办理,一次传阅不超过两天,以免影响其他领导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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