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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来源: 济南市经委        时间: 2009-11-23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责任单位在向办事人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时,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经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三条  本委对外已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上级机关和委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批办时间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要逐级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上级机关向下行文需要转发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送我委会签的文件,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审批事项办理时限(附表)。
    经委行政审批事项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承办处室 办理时限 联系电话
    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1 使用政府资金的技改项目审批 工业结构调整处 5日 66605742
    市初审后转报省、国家实施审批事项 2 机电产品进口初审 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3日 66605767
    3 煤炭生产许可初审 煤炭工业办公室 15日 66605725
    4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行业管理办公室 15日 66605746
    5 新(扩、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初审 行业管理办公室 15日 66605746
    6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初审 行业管理办公室 10日 66605746
    7 第二、三类进口监控化学品许可初审 行业管理办公室 3日 66605746
    8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初审 行业管理办公室 3日 66605746
    9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初审 行业管理办公室 5日 66605746
    10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初审 行业管理办公室 5日 66605746
    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许可初审 行业管理办公室 15日 66605746
    第十条  承办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所办事项;
    2、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通知办事人;
    3、对需要提报延期申请的审批项目,非因法定理由,要求办事人对超过承诺时限而未办结的事项提报延期申请;
    4、未按承诺规定内容答复办事人。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经委纪委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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