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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

来源: 济南市经委        时间: 2009-11-23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根据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鲁组发[2003]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范围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因公常驻国外人员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二)因公出国人员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常驻国外、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退(离)休人员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即将退(离)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二、报批程序
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在出国(境)任务批件下达后,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报请市委组织部审批。审查批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审查办理
    (一)初次出国(境)人员
审查上报材料: 1、出国(境)任务批件一份; 2、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请示; 3、《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1份。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有明确意见,党组织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印章。
    (二)再次出国(境)人员
申报备案材料: 1、出国(境)任务批件一份; 2、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请示;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组织管理
    (一)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报批工作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严格区分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的界限。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按公派出国(境)的程序和规定报批,不准假借自费名义,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
    (三)因公临时出国期满回国(境)后,要在一周内将证照交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保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参照鲁组发(2003)58号文件执行。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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