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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通知要求 节能汽车财政补贴不得纳入企业优惠额度

来源: 新华社        时间: 2010-09-05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财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本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严格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要保证推广财政补贴及时兑付,并严格执行价外补贴政策,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违规者将加大处罚力度。

  三部门在刚刚发布的《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及时把补贴政策和推广车型等有关情况通知各级经销商,并要求经销商在销售场所明示推广车辆型号、综合燃料消耗量、实际销售价格和补贴标准,认真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确保纳入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的车型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即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三部门强调要严格执行价外补贴政策。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切实使消费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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