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行政确认和行政征收事项
 

一、 行政确认事项

(一)、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

1、依据:⑴国家发改委令第 30 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⑵省经贸委《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经贸技字[1998]247号)。

2、申报材料: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2)《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3)企业自查报告 。

3 、办事程序及时限: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经贸委( 15个工作日)。

4、责任处室: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联系电话:87086848

(二)、限额以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

1、 依据: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 1998]716号) 。

2、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和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证明、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其他有关数据、材料和证明等。

3、 办事程序及时限: 县(市)区经贸局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10个工作日)、现场审查(10个工作日)、抽样检测(10个工作日)、论证(半年一次)、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证书(5个工作日)。

4、责任处室: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86056506

(三)、限额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审核

1、依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十条;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2、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和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证明、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其他有关数据、材料和证明等。

3、办事程序及时限: 受理申请、审查资料( 3个工作日)、现场审查(10个工作日)、会同国税地税提出初审意见分批报省经贸委审批(半年一次)。

4、责任处室: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86056506

二、 行政征收事项

(一)、 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依据: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02]23号文)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鲁财综[2003]24号文)。

2、征收对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

3、收费标准: ⑴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收取 1元专项资金;⑵建筑工程按每平方米预收2元专项资金,⑶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用量,每吨预收3元专项资金。

4、责任单位:济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联系电话:87943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