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经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本委对外已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四、上级机关和委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批办时间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六、上级机关向下行文需要转发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
八、市直有关部门送我委会签的文件,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见附录)。
十、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本制度由经委纪委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本制度自 2005年5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