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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机关工作全面“提速”,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办事,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经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经委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人员询问的事项回答和解决的责任规定。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机关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询问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经委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经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处室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处室的基本职能;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企业、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接待到经委机关办事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应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属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属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告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供的全部相关材料;在审查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提供的书面材料时,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齐全、办结时限。
2、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关责任人因故暂不在岗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书面纪录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留言等内容,负责转交相关责任人或处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向办事人告知相关职能处室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不得敷衍、应付、推诿。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6、在市审批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应主动热情、耐心细致、详细解答办事人咨询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事时间。不属于本窗口的业务,引导办事人到相关窗口办理业务。
第六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实施首问负责制同年度考核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由经委纪委负责。
第八条 经委直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5年5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