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有关工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测、分析全市近期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分析和发布工业经济信息。

  (三)、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发展工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组织拟订和实施地方性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调整方案;指导协调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和市政府投资的工业项目。

  (四)、参与研究和规划全市工业行业投资布局,对全市工业实施行业指导与管理;宏观管理和指导多种所有制企业,研究制订加快工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推动大企业大集团发展。

  (五)、贯彻执行国家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宏观指导和扶持;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处理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负责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六)、拟订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贯彻执行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政策、法规,提出鼓励发展和淘汰的节能设备、产品目录。

  (七)、负责全市电力行业行政管理;研究起草全市电力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编制和实施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力建设和生产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八)、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指导工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工业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指导协调机电产品进出口及招标工作。

  (九)、参与制订全市运输、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组织协调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的联合运输。

  (十)、负责规范和维护本市辖区内的油区秩序;协调处理油区的工农关系。

  (十一)、指导各县(市)、区工业经济发展工作。

  (十二)、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对济南地区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与管理。

  (十三)、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