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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可延续五年抵免。(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90号文)
2、凡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总署等 署税[2000]620号文)
3、国家发改委在关键领域实施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相关专项,对经审查、论证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国家将给予一定的贴息或补助。
4、山东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全省的技术创新项目。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1号文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 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6、根据鲁财税[2002]44号文和济财税[2004]9号文,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新产品项目,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对当年投产认定的新产品项目,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由市财政审查确认后,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对市级以上新产品,自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年度起,国家级新产品享受 3年、省级新产品享受2年、市级新产品享受1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7、企业申报的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商务部、财政部下达的计划后,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不含流动资金)可全额贴息。(外经贸部、财政部令[2002]第26号)
8、企业研究开发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批认可后,可获得20万—50万元人民币( 特别重大项目最多不超过 200万元人民币) 的无偿拨付资金 。(外经贸部 计财发 [2002]527号文)
9、 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济政发 [1998]19号文、济发[2002]12号文)
10、凡被各级政府列为重点企业的民营企业,其列入财政贴息的技改项目竣工后,由同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济发[2002]12号文)
11、民营企业吸收安置下岗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济政发[1998]19号文)
12、民营企业产品凡列入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可在两年内对该产品上缴的所得税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照顾。(济政发[1998]19号文)
13、 市政府安排“工业经济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施品牌战略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14、凡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和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单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条件的,电力部门应允许并网,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优先购买上网电量,单机1.2万千瓦以下的综合利用电厂不参加调峰。
15、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情况在五年内减免所得税。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利用30%以上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煤矸石、煤泥、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减半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