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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经委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 办理、 咨询 有关事项 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本制度 适用于经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经委直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经办人员 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 告知 的责任。即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的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 、材料不完备 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 需要补办的手续、 材料、 办理程序、办结时限 ; 不予办理理 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和理由。
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违反本规定, 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 诫勉教育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效能告诫或 行政处分。
办事人 对经办人员不履行本制度的 情况 , 可向 经委纪委 进行 投诉。 投诉电话: 87086813 。 经委纪委 必须做好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本制度自 2005年5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