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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年底基本完成

来源: 济南日报        时间: 2010-08-20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从今天召开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开始动员部署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改革将于今年底基本完成。乡镇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行为
  乡镇政府要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抓好乡村发展规划、调整结构布局、培植特色产业等,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利益协调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做好信访工作,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稳定。
  要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使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把农民普遍关心、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重点,提高透明度。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引导基层群众积极有序参与农村事务管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农村各类社会组织,完善其社会自治功能,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形成良性互动。各地要积极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乡镇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设立便民服务点,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网,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体系。乡镇和上级派驻机构的所有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都进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依法界定县乡两级政府职责
  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乡镇发展需要,采取委托、授权等形式,逐步下放与乡镇职责任务适应的部分管理权限,增强其组织协调和政策执行能力。今后,随财力增长,继续加大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年提高乡镇的财税分成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乡镇区域内一般预算收入地方分成的绝大部分留给乡镇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返还,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要依法界定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凡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政府承担的职责,不得转嫁乡镇政府承担;确需乡镇政府配合完成的工作,应明确权利与义务,赋予相应办事权限,提供必要财力保障。严格控制对乡镇领导一票否决事项,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一律取消。上级派驻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负责人任免须事先征得乡镇党委同意,对工作不力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调整。除山区、滩区、湖区、海岛等特殊地域外,原则上不设3万人以下的乡镇。乡镇规模扩大后,要做好发展规划,集中财力搞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加强社会保障,增强吸引力,推动农村人口转移,加快城镇化步伐。
  从严核定编制杜绝新的超编
  各市要按省编办制定的乡镇分类办法,以2009年底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认真研究确定乡镇分类,并报省编办审核同意。乡镇党政工作机构和财政拨款事业机构都要综合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党政工作机构,要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根据乡镇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综合性办公室;财政拨款事业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在整合职责的基础上,设置综合性服务中心,不得在限额外另行设立其他机构。
  从严核定人员编制,是本次改革的重点之一。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要严格按标准核定,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在总量内对乡镇行政编制进行动态管理,跨层级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确保改革后乡镇行政编制不突破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事业编制不突破现有规模。要严格按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加大乡镇领导交叉任职力度。今后,凡未经编制使用审批和未按规定程序新进人员,不得列入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要健全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管理配合制约机制,杜绝出现新的超编。
  推进乡镇事业站所分类改革
  乡镇事业站所一般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指导的管理体制。今后,确有必要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事业站所的,要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要把事业站所承担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划归行政机构,将机关一些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性职责交给事业站所承担。市场和社会能承担的事务,政府要退出,经营性事业站所要转制为经济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公益性事业站所要进行归并调整,防止影响整体功能发挥、加大财政负担。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自收自支的乡镇事业站所。
  探索公益服务实现形式,鼓励各地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由政府通过签订合同、项目招标等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实现农村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各地要提高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同时,要立足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大财政和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机构和经济实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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