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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专项监察实施意见

来源: 节能监察支队        时间: 2010-05-20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根据省经信委、省节能办《关于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鲁经信节监字〔2010〕214号)的要求,现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察安排如下:

一、监察范围

我市辖区内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其主要产品有能耗限额标准的重点用能企业。

二、监察内容

2009年度和2010年第一季度主要产品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监察时间及步骤

1、按照本次专项监察的企业名单,我市于5月21日前召开有关单位会议布置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各有关单位要在5月底前完成自查,并于5月31日前自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济南市节能监察支队。期间支队将加强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3、根据企业自查自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采取现场核查的方法,重点检查报送材料数据真实性和采用标准的准确性,确保质量。

4、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进行汇总,6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节能监察总队。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对这次专项监察活动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加强对企业的督促与指导,按时保质完成此项任务。

2、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按节能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监察的要求,吃透相关限额标准,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准备好基础资料,积极配合市节能监察支队的现场核查和省节能监察总队的抽查。

3、对本次专项监察中确认的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将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标准执行。

4、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监察的要求,认真组织和督促所属重点用能单位按时完成任务。

 

                                                     2010年5月17

请下载附件文件:限额检查表1.doc

请下载附件文件:限额检查表2.doc

请下载附件文件:限额检查表3.doc

请下载附件文件:限额检查表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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