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部署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节能监察
来源: 节能监察支队 时间: 2010-05-25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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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10〕2号)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切实加强用能管理。5月21日上午济南市节能监察支队,召开会议部署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节能监察。 会议对本次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县(市)区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加强对企业的督促与指导。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按节能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监察的要求,吃透相关限额标准,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积极配合市节能监察支队的现场核查和省节能监察总队的抽查。对本次专项监察中确认的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将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标准执行。要求各重点用能单位在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将自查材料报送支队,支队进行现场核查汇总后6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节能监察总队。本次能耗限额审查初步共涉及43家重点用能企业,分布在除槐荫区外的十个县(市)区。 市节能监察支队戚桂林支队长对本次能耗限额专项监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要求。各县(市)区节能办主要负责同志、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